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,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、广告、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,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,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。
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、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,经营以下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:
1、将音乐娱乐、游戏、演出剧(节)目、表演、艺术品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、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。
2、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、复制、进口、发行、播放等活动;
3、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,或者通过互联网、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、固定电话机、移动电话机、电视机、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,供用户浏览、欣赏、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;
4、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、比赛等活动。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、比赛等活动;
5、网络音乐娱乐;
6、网络游戏;
7、网络演出剧(节)目;
8、网络表演;
9、网络艺术品;
10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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